协会简介
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行业协会成立于2016年08月23日,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吉庆四路环球时代中心C座706室,法定代表人为郑史森。经营范围包括行业自律、调查研究、整合资源、构建平台、交流发展、协同创新、业务培训及咨询等。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由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副会长12人,分别由四川省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铁军先锋野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臻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先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明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卓诚思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磊之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神州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蜀联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辅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熊猫新能源有限公司各领导兼任。
自成立以来,协会会员单位由最初的五十家现已发展为两百余家,涉及到了消防制造、加工、消防工程、消防设计、消防维护、安全设计、安防维护和运营,网络、警用、军用等领域,川安协自成立时,成立了专家委员会,来自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的三十余人进入了川安协专家库,制定了专家管理办法,共接待了咨询187起,帮助企业解决问题93起,帮助地方政府协助处理招标事件3起。任期以来,共举办培训班10余次,培训人员超千人。2016年举办了安防论坛、2018年举办了智慧消防论坛,2019年社会公共安全论坛2次,2022年举办了数字安全论坛,参与人员近千人。为提升形象,建立了网站、公众号、创办了《四川公共安全》会刊,自2017年起,川安协就参与了成都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先后组织企业四十余家。川安协与银行开展合作,帮助企业以设备抵押贷款,帮助两个企业解决了一千多万的资金周转。任期以来,先后与四川退役军人服务协会、四川省通信学会、四川司法警职业学院等建立了战略关系。川安协自成立以来,秘书处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约人,制度管人,使得川安协健康发展至今。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行业协会是由公共安全设备制造及器材的设计、生产、销售、工程安装和使用,以及热爱社会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的企业,中介服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规定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总方针,团结广大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器材设计、制造、销售工程安装和使用,以及热爱社会公共安全科研、教学的企业,致力于四川社会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产品的健康发展,努力推进公共安全技术与产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为我省公共安全产品行业企业立足四川、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厅,党建工作管理机关是所属街道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xbjs-gov.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开展四川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发展趋势前瞻性研 究,探讨和制定相关设备器材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向协会会员单位提供设备、器材,市场发展趋势报告,做好设备、器材的咨询服务,并随时将相关网络技术发展信息上报政府部门,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省内外及国内外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和技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协助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依法开展品牌推进发展战略,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进行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
(五)协助企业推动本行业的市场活动,协调企业之间共享生产要素资源,促进和推动生产技术的消化吸收,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
(六)在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下,参与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本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
(七)依法开展院校、协会合作,全面提升整合资源,全面提升行业职工队伍和行业管理水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 单位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设备、器材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八)依法促进产品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产品发展、办好行业网站及职工队伍培训,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鉴定,参与相关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或行业缺陷标准的制定,担和接受政府对社会公共安全购买服务;
(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一)对全省安防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保养进行能力评价和培训。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公共安全科学技术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公共安全设备器材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二)各类群众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
3.单位简介;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 不履行会员义务;
-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7%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70%;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协会章程;
(二)在本行业或本区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声誉;
(三)合法经营且无违法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会费标准和其他需缴纳的款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二)、(十三)等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审议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督促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二)、(十三)等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领导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召集、协助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确定秘书处和办事机构人员薪酬,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6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