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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设备

及器材制造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协会专家委员会及委员的管理工作,推进协会及所属会员单位技术及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专家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若干。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积极为协会和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协会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出具书面技术报告;

(二)参与协会重大经济项目、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等论证工作;

(三)参与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重要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评估;

(四)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法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五)按照有关单位组织的委托,承担技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原则

(一)设立专家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以及政界、商界、法律界、企业等有志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二)具有专业的理论功底和专业技术指导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社会道德修养;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当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五)政界、法律界、社会团体人员应当具备有较高社会威望;

(六)企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等同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工作年限不少于20年;

(七)年龄在45--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无犯罪记录或行业处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续任。经过协会聘任的颁发聘书,专家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经过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在协会领导下,负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检查专家委员会技术活动执行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发技术文件(调研、论证、咨询);

(五)提出其它技术活动的决策意见。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认真、严谨、细致、高效地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为协会、会员单位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

(五)维护协会理事、会员单位的权益;

(六)不得损坏协会声誉;

(七)不得以专家名义为本人和他人直接谋取利益;

(八)不得泄露协会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

(九)自觉遵守签订的协约规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权益

(一)出席协会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对协会的发展以及会员单位的发展作为技术咨询,具有建议权;

(三)在学术领域著作可冠名本协会专家;

(四)学术论文本协会有优先推荐给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五)享受专家委员会活动的津贴。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请辞式解聘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被剥夺职业资格,专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

(二)年度缺席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评审评估、法律咨询活动两项以上的;

(三)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活动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五)以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协会无关工作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七)以专家的名义坑蒙拐骗的。

(八)被除名专家协会在协会或相关网上公告,发给的聘书、荣誉证书公告之日起作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